保护遗产 世代传承
05-08-04
             撰文/谢凝高 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主任 

     在苏州召开的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议,是历届参会人数最多、会期最长、议题最多的一次会议,与会感受说明,保护世界遗产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更是我举国关注的焦点。 
      我国有许多符合世界遗产定义和标准的遗产,因受“凯恩斯决定”的限制而未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此次“苏州决定”虽对“凯恩斯决定”做了重要修改:2006年起,《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每个缔约国每年申报的世界遗产项目从1项改为最多2项,其中至少包括一项自然遗产。但这种修改仍不符合《公约》的精神,因为遗产是有定义和标准的。各国符合标准的遗产之多、少、有、无的差别也客观存在,而平均分配遗产指标必然导致有些不符合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而有的合格的遗产反而入不了《世界遗产名录》,从而对人类遗产造成损失。
       保护世界遗产的标准,就是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真实的原作,才具有最高的价值。完整性是遗产原作及其相关环境不再受到改造和损害。然而,不少风景区、自然文化遗产地都在遗产保护区内修建非遗产的经营性建筑和构筑物。破坏地形、植被、生态、水系等景观,破坏了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重损害了遗产原作的价值。这是对遗产的最大威胁。
       造成对遗产威胁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道理并不复杂,就是在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世代传承,永续利用。同时必须把保护利用落实到空间上,即功能分区,如九寨沟按规划实行“沟内游、沟外住”,即沟外是旅游服务基地,主要功能是发展经济,沟内是科教、游览、体验自然等精神文化功能为主。内外互助,协调发展。大风景区,区内按资源价值及其功能分布再进行分区保护利用。从我国风景区自然遗产地一般情况看,规模较小,历史久,开发度高,现不少已严重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原作遭受很大破坏,非整治不可。 
       面对遗产的“三化”状况,应进行抢救性整治,纠正错位开发和超载开发,拆迁非遗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尽可能恢复原作的完整性风貌,使其达到高层次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为确保遗产原作的可持续利用,建议:尽快建立国家遗产法;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国家遗产管理局直接管理国家遗产和世界遗产;建立多学科的遗产专家委员会,参与科技决策和监测;培养遗产干部,落实科教兴遗产事业。通过遗产精神文化和科教功能的发展,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弘扬国家文明形象和政治形象。 
      正如胡锦涛主席致28届世遗会的贺辞所说:“加强世界遗产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愿我国借28届世遗会的决议精神,共同开创世界遗产申报、保护和传世的新局面。


稿件来源:《中华遗产》杂志